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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訴訟時效有哪些

刑事犯罪訴訟時效有哪些

刑事犯罪訴訟時效,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的行使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權力的期限限制,如果過了這個期限,這些權力即歸於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下相關知識吧。

刑事犯罪訴訟時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延伸補充:民事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民法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

①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

②特別訴訟時效。即部分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它們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③最長訴訟時效。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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