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怎麼確定過失殺人行為
一、在現實中怎麼確定過失殺人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有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梳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主體是已滿16週歲的自然人。
二、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三、過失殺人罪與刑法所規定的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的其他過失犯罪的界限
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僅就行為人的主觀意願和行為結果來説,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條件。但是,由於主體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環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體更為突出,所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別規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該罪同時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權規定為一個情節一併予以懲治。
所以本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表明本法對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某些過失犯罪,採取了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一般原則,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治罪。本法另有規定的,如: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條規定的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條規矩的危險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規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別規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過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均較普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同或為大,因此,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從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上説,都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體現出對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為重處罰。體現了我國刑法一貫堅持並於本法第5條所明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並且有利於預防犯罪,有效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因此,在確定過失殺人的時候不僅要考慮過失人的行為是否確實無意,以及意願是否是不想,包括是否會對對方造成死亡的可預見性,其次,還需要考慮當時的環境因素,是否確實會造成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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