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對醫療事故罪的認定
在醫療糾紛日益增多的今天,司法實踐中正確劃清醫療事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那麼如何區分醫療事故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醫療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的界限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它與一般醫療事故的質的界限主要在於醫療事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 構成醫療事故罪,患者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必須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護理有必然的聯繫,即兩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否則,即使醫務人員有嚴重的違章行為,而沒有上述的危害結果發生;或者,雖有危害結果,而醫務人員沒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但不嚴重,均不構成犯罪。所以,凡是由於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的危害結果的行為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否則只屬於一般的醫療事故。
(二)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的區別
醫療責任事故是違反了規章制度與診療常規或極端不負責任 ,主觀上有過錯 ,構成犯罪。醫療技術事故是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盡了自己的職責 ,但由於其專業技術水平和臨牀經驗不足 ,或技術設備條件限制 ,造成嚴重後果 ,主觀上沒有過錯 ,不能構成犯罪。條例第 33條第 3項明確規定 ,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 ,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三)醫療事故與醫療併發症的界限
所謂醫療併發症 ,是指在醫療過程中同時發生的難以避免和防範的不良症狀 ,它的出現是由疾病的連鎖反應引起的 ,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引起的。醫務人員不論是否發生診療護理錯誤 ,均與所出現的併發症無直接關係 ,不能作為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主、 客觀依據。
(四)醫療事故與醫療嘗試的界限
醫療嘗試是醫務人員對未知醫學領域的探索、是臨牀醫療試驗 ,目的是為了治癒病員的疾病和提高醫學水平。因此 ,應當允許醫學嘗試有最小的合理的危險或損害。在這個限度內是合法的 ,不涉及醫療事故問題。醫療嘗試雖然帶有醫療試驗性質 ,但它是以已知的一定醫學科學知識為基礎的 ,並不是盲目冒險。如果是不負責任地用病員的生命和健康來冒險、 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醫療事故 ,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醫療過程是個複雜的動態過程,且涉及眾多學科,相對應對醫療事故罪的認識也需要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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