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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如何處罰的

一、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如何處罰的

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如何處罰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予以損毀,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遊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3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蹟,是指與名人事蹟、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後人登臨憑弔的勝地、建築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屬於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蹟,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其範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蹟,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劃、焚燒、炸燬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築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蹟區蓋違章建築,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

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壞的;造成名勝古蹟大面積損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出於卑鄙動機損毀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故意損壞名勝古蹟罪在主觀方面是屬於一種故意的行為,在客觀方面是損壞了國家規定保護的名勝古蹟,並且情節是非常嚴重的。這種罪行違反了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一旦認定本罪將會處於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