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怎麼處罰?

一、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怎麼處罰?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怎麼處罰?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損壞上述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過失行為。這是本罪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所在。

(1)行為人必須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發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於行為人缺乏謹慎所致。如火車通過鐵路道口不慎將路旁放置的廢鋼掛帶在路軌上,造成列車顛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設備的人員,在操作中違反規章制度,以致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嚴重後果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2)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未成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不構成本罪。

(3)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同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不是由於行為人過失行為所引起,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具體處罰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還需要根據損壞交通設施的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