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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一般文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盜竊一般文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盜竊一般文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盜竊文物涉嫌違反盜竊公共財物罪,如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2、《文物保護法》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後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3、《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體:受刑法保護的財產性的權利

4、犯罪的客觀方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公私財物祕密地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達到法定數額或其他定罪條件

既遂的標準,指公司財物已被盜竊者實際佔有或控制,即財物已脱離所有人或其佔有人的實際控制範圍。

盜竊未遂按既遂認定的情形:根據《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所以,不能認為凡未能盜竊到財物、達不到“數額較大”標準就不構成盜竊罪。

三、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解釋》第4條規定,“對於一年內人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發佈的《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無論是盜竊國家文物還是盜竊其他的公私財產,在達到了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就都已經涉嫌構成了盜竊罪。但是盜竊文物的這種情況是比較複雜的,很多時候國家文物的歷史研究價值不是單純的能夠用市場價值來衡量的,如果國家文物遭遇損毀或者流失,犯罪嫌疑人不能夠用金錢彌補給國家帶來的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