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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可先進行民事訴訟嗎?

一、交通肇事罪可先進行民事訴訟嗎?

交通肇事罪可先進行民事訴訟嗎?

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不可以先進行民事訴訟的,需要先進行刑事訴訟的,但是這個刑事訴訟中是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交通肇事罪的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也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説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然後仍然是過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也可能與危險駕駛罪構成想象竟合。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構成想象競合時,行為人雖然對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的,但對交通肇事罪仍然是過失。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交通肇事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也是不同的,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