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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涉外 遺產繼承

公證 涉外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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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產繼承公證怎麼辦理

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辦理,委託書應分別經當地或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