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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不讓辦土地證

法律1.4W
國土局不讓辦土地證
國土局以未繳納出讓金為由拒絕辦理土地證
你好!1、繳納土地出讓金就是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但不管哪種方式,都要交土地出讓金。2、你從建公司購買該地基,應該説是土地使用權,若是這樣,土地出讓金應當有建築公司繳納,否則就是違約。如果你購買的是其他權益而不是土地使用權,與建築公司籤的合同對土地使用權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執行,沒有約定,應當由你繳納。3、土地出讓金交一次就行,不需要重新繳納。從你表述“國土局以開發區管委會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為由拒絕辦理。並且稱要辦理需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看,似時繳納過,只是金額低要補繳,這不合理也不合法。4、如果有人已經交過,不管是開發區還是建築公司,國土局都不能再次要求交納。5、“開發區稱地價太便宜了為由拒絕支付土地出讓金給國土局”這要看當時的約定,如果約定了,開發區違約,如沒約定應當有土地使用權人繳納。6、你可以依合同提起訴訟,要求建築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7、你們這些購買者具有相同的情況,可以選出代表與建築公司、開發區談判,要求他們解決,也可以撥打市長熱線反應問題。最後,建議你仔細查看合同,看看合同約定,合同有約定對方不履行可以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如約定不明只能協商或向政府反應,爭取早日解決。很樂意為你效勞,如有疑問請繼續追問,如滿意請選為最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