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由哪些構成要件
一、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由哪些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蹟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祕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於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並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於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佔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二、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盜掘古人類化石罪,是參照盜掘古墓葬罪量刑的,如果造成大量古人類化石嚴重損毀,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輕微的,比如沒有造成古人類化石損毀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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