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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一、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犯尋釁滋事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話會從輕判處的。尋釁滋事罪是屬於結果犯的,其是否構成犯罪是以是否構成了犯罪結果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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