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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一、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處罰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關於是否觸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會結合多重維度來最終定罪,不論是個人犯罪或單位犯罪都可構成罪責。若確定犯罪事實無誤,犯罪個人或直接責任人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也會根據涉案金額處以一定量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