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與偷竊區別是什麼?
一、扒竊與偷竊區別是什麼?
扒竊與偷竊區別是有沒有采取一個固定的手段,扒竊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在一些公共的場所或者説是交通工具上所進行的一種公開的盜竊行為,而偷竊他是祕密所進去的,也就是它的範圍是更加的廣闊的。刑法上的扒竊和偷竊偷盜的區別在於,扒竊有固定的手段,其既是偷竊也是偷盜,偷竊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稱呼,而偷盜一般是屬於一種民間説法,三者在刑法中一般都以盜竊論處。
扒竊: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場所直接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一般都是採取刀割或者“手夾”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內的錢財或物品。“扒竊”在行為特徵上,相對於其他盜竊的竊取行為,扒竊有着自己特殊的竊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標準上,只要實施了“扒竊”類型的竊取行為,理論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偷竊: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我們俗稱的偷東西的案由叫偷竊公私財物,簡稱偷竊,比較通俗的説法。
根據兩高頒佈實施的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對於“扒竊”的定義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由此可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是認定“扒竊”的兩個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對“扒竊”行為的定性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盜竊罪的犯罪情節怎麼認定?
《中華人民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六款規定: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扒竊和偷竊的這樣的一種行為,在法律術語當中是有一個不同的概念説法的,一般情況下扒竊他是更為具體和特定化的,而後者偷竊的概念是相對來説非常的廣泛,但是處罰的力度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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