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虛假訴訟有什麼後果?
一、刑偵虛假訴訟有什麼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實際的利益紛爭,原告與被告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的手段,拿到具有執行力的判決書和調解書,以達到不當目的的行為被稱作“虛假訴訟”。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
(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二、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分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徵:
不同點: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虛假訴訟的性質是很嚴重的。但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糾紛的,都應該以尊重法律的前提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即維護人權,也制約人權。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共存並有制約的,我們應該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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