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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盜竊

雲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破壞電力設備、盜竊

(2020)雲0523刑初31號公訴機關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於湖南省吉首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原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現住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2002年5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懷化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5年10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懷化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雲南省雙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6年3月11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龍陵縣看守所。被告人甘XX,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於重慶市江津XX,漢族,文盲,個體户,户籍地重慶市江津區,現住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因本案於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龍陵縣看守所。辯護人尹萬凱,雲南若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尹XX,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於雲南省龍陵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户籍地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現住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因本案於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審。辯護人林XX,雲南若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蹇XX,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於重慶市江津XX,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户籍地重慶市江津區,現住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因本案於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審。辯護人申XX,雲南若在律師事務所律師。

龍陵縣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一部刑訴(2020)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被告人甘XX、尹XX、蹇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0年2月12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XX、書記員周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被告人甘XX及辯護人尹萬凱、被告人尹XX及辯護人林XX、被告人蹇XX及辯護人申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底至2019年7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梁河縣XX、隴川縣章鳳XX、龍陵縣龍山XX等地實施盜竊電纜線價值共計人民幣48201元,破壞電力設備,造成電力設備損失共計人民幣472686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XX在梁河縣對投入使用中的路燈電纜線多次實施盜竊,導致電力設備被損壞,經審查認定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18200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李XX在瑞麗市XX多次對公園未投入使用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

3、2018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在隴川縣象北XX對未投入使用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2215元。

4、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兩次到龍陵縣XX對面的花園對花園南側緊靠龍華XX的人行道、花園東側緊靠龍玉大道的人行道上正常使用中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導致電力設備損壞,隨後李XX分兩次將上述被盜電纜線銅線販賣給龍陵縣龍山XX雲山社區維祥廢品收購站的蹇XX,經審查認定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5760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先後兩次到龍陵縣龍山XX龍山社區三岔路,對三岔路通往環城東XX路段和通往龍山XX路段人行道上(長庚路延長線)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導致電力設備被損壞,隨後李XX先後兩次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11346元。

6、2018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三次到龍陵縣龍山XX西山XX對公園東側樓梯兩側及環抗戰紀念塔的人行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導致電力設備被損壞,李XX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蹇XX等人,經審查認定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9998元。

7、2018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到龍陵縣民政局西側緊靠龍都小區的公路上(鑫龍園小區),對該路段人行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導致電力設備被損壞,後李XX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4826元。

8、2018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龍陵縣對面的綠化帶(濱河綠化帶),對該綠化帶北側緊靠320國道的人行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導致電力設備被損壞,並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15593元。

9、2018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龍華XX龍陵縣,對該路段兩側未投入使用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後將盜竊的電纜線販賣給他人。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35986元。

10、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9日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龍陵縣龍山XX坡公園,對公園人行道、行車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破壞,導致電力設備嚴重被損壞,期間李XX將部分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甘XX、尹XX。2019年7月30日晚22時許,被告人李XX再次來到東坡XX次入口人工河旁樓道上對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約50米,7月31日凌晨00時46分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審查認定東坡XX電力設備被損壞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406963元。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李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8201元,破壞電力設備,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472686元,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告人甘XX、尹XX、蹇XX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XX繫累犯,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甘XX系自首,被告人尹XX、蹇XX系坦白,建議對被告人李XX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對被告人甘XX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對被告人尹XX、蹇XX判處罰金。

被告人李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認罪悔罪,請求將公安機關扣押的人民幣1300元返還一部分用於生活開支。

被告人甘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給予寬大處理。其辯護人尹萬凱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只能以被告人甘XX自認的收購數量對其定罪處罰;2、被告人甘XX的涉案價值應按其收購價格計算,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3、被告人甘XX具有自首情節;4、被告人甘XX並非職業收贓者,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5、上游犯罪的被告人李XX已在被告人甘XX歸案前就抓捕歸案,被告人甘XX的犯罪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尹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給予寬大處理,其辯護人林XX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尹XX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應對其從輕處罰;2、對被告人尹XX收購的犯罪價值應按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認定;3、被告人尹XX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應對其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尹XX單處較少的罰金。被告人蹇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給予寬大處理,其辯護人申XX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蹇XX主觀上沒有故意要為他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目的,所收購銅線後又賣出的所得收益較少;2、被告人蹇XX具有坦白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自願認罪認罰。綜上,請求對被告人蹇XX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9年7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雲南省梁河縣XX、瑞麗市、隴川縣章鳳XX、龍陵縣龍山XX等地實施盜竊電纜線共計價值人民幣520887餘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XX在梁河縣多次對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經審查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8200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李XX在瑞麗市XX多次對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

3、2018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在隴川縣象北XX多次對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2215元。

4、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兩次到龍陵縣XX對面的花園對花園南側緊靠龍華XX的人行道、花園東側緊靠龍玉大道的人行道上正常使用中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並分兩次將上述被盜電纜線銅線販賣給龍陵縣龍山XX雲山社區維祥廢品收購站的被告人蹇XX,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5760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XX先後兩次到龍陵縣龍山XX龍山社區三岔路,對三岔路通往環城東XX路段和通往龍山XX路段人行道上(長庚路延長線)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隨後李XX先後兩次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1346元。

6、2018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三次到龍陵縣龍山XX西山XX對公園東側樓梯兩側及環抗戰紀念塔的人行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後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蹇XX等人,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9998元。

7、2018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到龍陵縣民政局西側緊靠龍都小區的公路上(鑫龍園小區),對該路段人行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後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4826元。

8、2018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龍陵縣對面的綠化帶(濱河綠化帶),對該綠化帶北側緊靠320國道的人行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並將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5593元。

9、2018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龍華XX龍陵縣,對該路段兩側未投入使用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後將盜竊的電纜線販賣給他人。經審查認定被盜路燈電纜線價值人民幣35986元。

10、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9日期間,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到龍陵縣龍山XX坡公園,對公園人行道、行車道上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期間李XX將部分盜竊的電纜線銅線販賣給甘XX、尹XX。2019年7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李XX再次來到東坡XX次入口人工河旁樓道上對正常工作的路燈電纜線實施盜竊約50米,經審查認定被告人李XX盜竊東坡XX電纜線價值共計人民幣406963元。

2019年7月31日凌晨00時46分被告人李XX在東坡XX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根據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指引,公安機關在龍陵縣龍山XX東坡XX次入口沿人工河朝東約100米處的草叢及人工河道旁人行道邊的草叢查獲電纜線15捆、剝落的電纜線皮1堆、刀子1把、美工刀片4片、編織袋7個、儲物袋2個、電動車鑰匙1把、手機1部、美工刀1把、斷線鉗1把、起子2把、膠把鉗1把,在龍山鎮龍山XX東XX的露天停車場查獲被告人李XX盜竊電纜線時駕駛的電動車1輛。上述事實,有以下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一、物證

電纜線15捆、電纜線皮1堆、刀子1把(刀身長16釐米)、美工刀1把(刀身長10釐米)、美工刀片4片(全長10釐米)、綠色編織袋7個、儲物袋2個、電動車鑰匙1把、手機1部、起子2把(全長26釐米)、斷線鉗1把(全長18釐米)、膠把鉗1把(全長18釐米)、人民幣1300元、電動車1輛及車鑰匙1把。以上物品系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李XX後根據李XX供述到龍陵縣龍山XX坡公園草叢處及龍山XX東XX的露天停車場處查獲,證實被告人李XX到龍山鎮坡公園盜竊的電纜線等物品以及實施盜竊時使用的工具。二、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受立案情況。

2、户口證明及正側面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無違法犯罪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李XX、甘XX、尹XX、蹇XX的基本身份情況,四被告人已達到刑事犯罪年齡,除被告人李XX外其餘三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3、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李XX於2019年7月31日00:46分被公安機關在龍山鎮東坡XX涼亭處被抓獲,被告人甘XX於2019年8月1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尹XX於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機關在其廢品收購處抓獲,被告人蹇XX於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機關在其廢品收購處抓獲。

4、懷化鐵路運輸法院(2002)懷鐵刑初字第60號、(2005)懷鐵刑初字第88號、雲南省雙柏縣人民法院(2014)雙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書、雲南省楚雄監獄刑罰執行科證明,證實被告人李XX三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最後一次判刑後於2016年3月11日刑滿釋放。5、龍陵縣公安局當場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甘XX和尹XX經營的廢品收購點、被告人蹇XX經營的廢品收購點均因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錄入信息於2018年、2019年分別被行政處罰2次。6、被盜電纜線修復費用統計表,證實被盜地點管理單位提供被盜電纜線的購銷、修復價格。7、瑞麗市XX電纜線被盜示意圖,證實瑞麗市XX電纜線被盜位置。8、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雲南省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條例》,證實被告人蹇XX、甘XX經營的廢品收購點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為:再生物資回收(含生產性廢舊金屬),有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雲南省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分類,且要求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備案,不得收購電力等未報廢的專用器材,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歷不明的物品,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登記、備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申請許可。9、入所健康檢查表、人身安全檢查筆錄,證實本案的四被告人入所時身體狀況為健康,其中被告人甘XX左腿殘疾。10、長庚路延長線路燈亮化運行情況説明、西山XX路燈亮化運行情況説明、三角綠化廣場路燈亮化運行情況説明、濱河綠化帶路燈亮化運行情況説明、東坡XX森林公園建設項目通電證明、鑫龍園小區路燈亮化情況説明,證實龍陵縣東坡XX、西山XX、客運站對面三角綠化花園、交警大隊對面濱河綠化帶、民政局旁鑫龍園小區路段、龍山XX旁長庚路延長線路段電纜線被盜時均系正在投入使用的電力設備。

11、公安機關在辦理李XX涉嫌盜竊一案時,李XX主動供述其在瑞麗市XX盜竊電纜線的犯罪事實,龍陵縣公安局據此進行了核實。

12、收據1張,證實被告人李XX購買電動車的價格。三、證人證言證人周X證言,證實被告人甘XX和尹XX經營的朝田廢品收購點於2018年7、8月份搬回到河頭岔路口。四、被害人陳述1、被害單位代表楊XX陳述,證實龍陵縣民政局旁的鑫龍園小區使用中的路燈電纜線被盜的情況及損失。2、被害單位代表熊XX的陳述,證實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份期間,龍陵縣龍山XX客運站對面花園、龍玉大道對面的三角綠化公園路段、龍山XX長庚路延長XX東側及長庚路延長線至環城東XX路口處南側路段、西山坡烈士紀念館東XX兩側、西山坡烈士紀念碑環形道路一側、龍玉大道交警大隊對面綠化帶等地發現使用中的電纜線先後多次被盜。3、被害單位代表彭XX的陳述,證實2019年3月至7月底期間,龍陵縣龍山XX東坡XX黃龍大溝消防通道至中XX、黃龍大溝觀景XX、東坡XX次入口上中心廣場的樓梯段先後多次發現使用中的電纜線被盜;東坡XX次入口公廁背後變壓器上的電纜線被剪斷。4、被害單位代表婁XX的陳述,證實2019年1月8日發現龍陵縣XX門口路段電纜線被盜,該電纜線尚未投入使用。5、被害單位代表赧昌寄陳述,證實2019年1月17日、2月10日分別發現龍陵縣龍山XX東坡XX次入口的車行道邊(龍山XX東XX入口)、東坡XX次入口處的電纜線被盜。6、被害單位代表李X陳述,證實2019年1月28日發現龍陵縣龍山XX坡公園次入口至觀景台車××約1公里處電纜線被盜。7、被害單位代表孫X陳述,證實2018年1月份,梁河縣龍窩大道XX至蕨葉XX和梁河縣財富XX至梁河縣司法局旁邊和對面、芒市岔路口等路段發現使用中的電纜線被盜;2019年4月份南甸路老交警大隊至梁河縣XX電纜線被盜;2019年8月份遮島鎮濱河路電纜線被盜。8、被害單位代表林X陳述,證實2018年5、6月份,瑞麗市XX電纜線陸續被盜一萬米左右,總維修費用60萬元左右。9、被害單位代表李XX陳述,證實2018年9月8日檢修人員發現德宏州隴川縣章鳳XX老農貿市場至五××路段使用中的電纜線被盜。10、被害單位代表董XX陳述,證實2018年9月16日德宏州隴川縣章鳳XX章豐商貿城路段使用中的電纜線被盜,維修費共計人民幣25200元。五、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於2017年年底至2018年5、6月份先後多次在雲南省梁河縣實施盜竊電纜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底先後多次在龍陵縣龍山XX客運站對面小花園、西山XX、民政局附近小區路段、客運站門口路段、交警大隊對面綠化帶、龍山XX路段及龍山XX至環城路段、××公園等地盜竊電纜線,並將所盜電纜線剝皮後賣至龍陵縣龍山XX收購處、維祥廢品收購處。其使用登記的身份證號碼系冒用他人的,自2017年以來登記使用的均是一名叫李XX的同名同姓男子的身份證號碼。

2、被告人甘XX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李XX先後多次將電纜線拿到朝田廢品收購處出售給其,其在後期收購時懷疑過電纜線來路不明,但仍收購電纜線,且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也未反映給公安機關。其清楚廢舊物品收購相關管理規定,2018年、2019年先後兩次因未按照規定登記報備被龍陵縣公安局行政處罰,在此情況下仍然繼續無視規定繼續收購、且不登記報備。

3、被告人尹XX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李XX先後5次將100多公斤電纜線拿到朝田廢品收購處出售給其,其在第三次收購時開始懷疑電纜線來路不明,但因貪小便宜,仍收購電纜線,且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其稱被告人李XX也向甘XX出售過電纜線,之後都被其賣給他人。

4、被告人蹇XX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李XX先後3次將電纜線賣給其,其對收購的電纜線有所懷疑,也清楚收購廢舊物品特殊情況要向公安機關報備,但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或報備。六、鑑定意見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龍發改價認(2019)249號、250號、251號、253號、254號、255號、256號價格認定結論書,瑞麗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瑞發改價認(2019)48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被告人李XX所盜電纜線價格及造成的損失。七、勘驗、搜查、扣押、辨認等筆錄1、搜查、扣押、提取筆錄(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物證照片、搜查、提取照片)

2019年7月31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被告人李XX進行人身搜查、對居住的龍山鎮路友賓XX305房間進行搜查,當場查獲收據1張、百元人民幣13張並對上述物品進行扣押。

2019年7月31日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李XX供述對其藏匿在東坡XX次入口處沿人工河朝東100米處草叢中藏匿的電纜線15捆、電纜線皮、刀子、美工刀片、編織袋、儲物袋、電動車鑰匙、手機1部進行提取,並對上述物品進行扣押。

2019年7月31日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李XX供述其藏匿在東坡XX次入口人工河道旁人行道邊草叢中藏匿的美工刀、斷線鉗、起子、膠把鉗進行提取,並對上述物品進行扣押。

2019年7月31日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李XX供述其藏匿在龍山XX東側居民內的露天停車場內電動車進行提取,並對上述物品進行扣押。2019年8月1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被告人甘XX、尹XX、蹇XX人身及朝田廢品收購站、維祥廢品收購站搜查,未發現與案件有關物品。2、現場勘驗筆錄(附現場勘驗照片)(1)公安機關於2018年9月9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隴川縣章鳳XX三象北XX沿線盜竊電纜線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現場位於雲南省隴川縣沿線,東臨五岔路環XX,西臨XX,南臨三象北XX南XX商鋪,北臨三象北XX北XX商鋪,三象北XX沿線為路燈電纜線被盜現場。(2)公安機關於2018年9月17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隴川縣章鳳XX章豐商貿城盜竊電纜線進行現場勘驗。現場位於雲南省隴川縣路邊,東臨公路,西臨公路,南臨工地,北臨工地,章豐商貿城XX人行道為財物被盜現場。(3)公安機關於2019年7月30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東坡XX公廁東側約50米處變壓器電纜線被損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的情況。(4)公安機關於2018年12月12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對面綠化帶的路燈電纜線被盜現場進行現場勘驗。(5)公安機關於2019年5月27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東坡XX黃龍大溝通道電纜線被盜現場進行現場勘驗。(6)公安機關於2019年2月10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東坡XX次入口處電纜線被盜現場進行現場勘驗。(7)公安機關於2019年1月28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東坡XX次入口處沿公路走2公里左右路燈井(中XX公司)電纜線損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8)公安機關於2019年3月21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東坡XX至黃龍大溝消防通道XX至中XX路段電纜線損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9)公安機關於2019年1月17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東坡XX次入口處沿公路走100米左右的沿線10個路燈井(中XX公司)電纜線破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10)公安機關於2019年1月8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龍華XX客運站路段南北兩側路燈電纜線破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11)公安機關於2018年10月19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龍山XX龍山社區三岔路朝龍山XX路燈電纜線損壞現場、朝環城東XX路段南側路燈電纜線進行現場勘驗。(12)公安機關於2018年12月29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交警大隊對面花橋河旁的綠化帶電纜線損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13)公安機關於2018年9月30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XX對面花園電纜線損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14)公安機關於2018年11月10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龍陵縣西山XX東側樓梯兩側的路燈電纜線損壞現場進行現場勘驗。

3、稱量筆錄(附照片),證實經對現場查獲的被告人李XX盜竊的電纜線和電纜線皮進行稱量,電纜線銅線淨重37.95千克、電纜線皮淨重17.45千克。4、辨認筆錄(附辨認照片)

(1)公安機關於2019年8月30日組織被告人李XX對收購電纜線的人員進行辨認,被告人李XX能辨認出收購人員為被告人甘XX、尹XX、蹇XX。

(2)公安機關於2019年8月30日組織被告人甘XX、尹XX、蹇XX對販賣電纜線的男子進行辨認,經辨認能辨出該男子為被告人李XX。

(3)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XX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在龍陵縣XX、西山XX、民政局外道路、龍山XX附近、東坡XX等盜竊現場、來回路線、作案工具及相關物證進行了辨認。

(4)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XX對雲南省梁河縣、隴川縣、瑞麗市等盜竊現場、剝離電纜線地點、出售電纜線地點進行了辨認。

(5)現場檢測報告書,證實經被告人李XX、蹇XX、甘XX、尹XX的尿液進行現場檢測,結果為嗎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陰性。八、電子材料

李XX住宿記錄(光盤1張)

1、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李XX到過雲南省梁河縣XX範圍住宿、活動;

2、2018年5月3日、5月7日、6月11日、7月13日被告人李XX在雲南省瑞麗市範圍住宿、活動;

3、2018年8月、9月,2019年4月在被告人李XX在雲南省隴川縣活動;

4、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XX在雲南省龍陵縣龍山鳳凰城、熱泉路等地賓館住宿。

以上活動軌跡與電纜線被盜時間基本吻合,證實了被告人李XX到梁河縣隴川縣以及龍陵縣實施盜竊電纜線的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所證明的事實與本案相關聯,對本案被告人李XX犯盜竊罪、被告人甘XX、尹XX、蹇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的認定具有證明作用,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20887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甘XX、尹XX、蹇XX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盜竊罪,指控被告人甘XX、尹XX、蹇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指控被告人李XX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按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李XX採用破壞性的手段竊取電纜線的價值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應該對其以處罰較重的盜竊罪來定罪處罰。被告人李XX、尹XX、蹇XX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甘XX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XX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X提出請求將扣押的人民幣部分返還給其用於生活開支的意見,本院認為,查獲扣押的人民幣1300元系本案贓款,依法應予以沒收。被告人甘X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甘XX系初犯、自首、且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尹XX的辯護人提出尹XX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蹇X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蹇XX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三名辯護人其餘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李XX、甘XX、尹XX、蹇XX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二、被告人甘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三、被告人尹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四、被告人蹇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繳納。)

六、查獲扣押的電纜線15捆、電纜線皮1堆、刀子1把、美工刀1把、美工刀片4片、編織袋7個、儲物袋2個、電動車1輛及車鑰匙1把、起子2把、斷線鉗1把、膠把鉗1把、人民幣1300元、手機1部,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李XX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後返還被害單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長  黃碧燕人民陪審員  胡德國人民陪審員  楊東輝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書 記 員  楊XX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條文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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