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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串通投標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很多具體的刑法罪名除了在刑法當中有規定外,我國也有一些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就拿串通投標罪這種在建設工程當中比較常見的罪名來講吧,你知道其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有怎樣的內容嗎?本站蒐集相關知識,將在下文中為您分析。

《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六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節錄)

(1998年1月6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工程承包、成套設備或者其他商品的購買、企業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土地使用權出讓、經營場所出租等領域進行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本規定所稱招標,是指招標者為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過發佈招標通知或者投標邀請書等形式,公佈特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或者書面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為。實施招標行為的人為招標者,包括項目主辦人和代理招標活動的中介機構。

本規定所稱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為。實施投標行為的人為投標者。

本規定所稱串通招標投標,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投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三)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條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相互勾結,實施下列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者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串通招標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節錄)

(2000年1月1日)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節錄)

(2003年1月1日)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信大家也看到了,我國有不少司法解釋當中都有關於串通投標罪的規定,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給大家帶來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涉嫌刑事犯罪往往是比較麻煩的,不僅關係到自身的名譽,還與自由有關。要是你遇到了刑事方面的糾紛,建議你最好先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進行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