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偽基站判刑的條數是多少?
一、非法使用偽基站判刑的條數是多少?
條數達五千條以上屬於情節嚴重,可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形式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偽基站的社會危害有哪些?
危害一:“偽基站”的設立侵犯。“偽基站”是指可以實現正規基站部分功能的一種特殊儀器設備,這種設備可以搜索以其為中心,一定範圍半徑內的手機信息,並強行讓該手機脱離正規基站建立起的移動網絡,進而讓手機連接到自己設立的通信網絡。“偽基站”一旦成立,即是對進入“偽小區”內部的手機用户通信自由權的侵犯。
危害二:“偽基站”是對移送通信運營商正常經營活動的破壞。不僅直接降低了移動通信公司的營業收入,同時也會帶來手機用户對移動通信公司的大量投訴,影響了移動通信公司的正常運營秩序。
危害三:“偽基站”的設立對手機用户的財產權益造成潛在危害。
現今社會,手機移動網絡已廣泛普遍得到應用,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及無線通信秩序需要更強力的保護,為此,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實施擾亂通信秩序的行為都可能涉及違法犯罪,其中非法使用“偽基站”發送信息條數達五千條以上屬於情節嚴重,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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