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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的主體是什麼

虛假訴訟罪的主體是什麼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應該誠實的來作證,保證自己言詞的真實性。而現實中,有的人在民事訴訟過程裏面有虛假的行為,從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以來,這樣的情況其實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訴訟罪。而我國對虛假訴訟罪的主體也是有要求的,那究竟虛假訴訟罪的主體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虛假訴訟罪的主體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由以上規定,小編認為虛假訴訟罪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自然人。對於單位,法律是明文規定的,自然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也是改罪的主體。

二、虛假訴訟的特點

1、虛假訴訟多發於涉財產案件,一般數額巨大。當事人往往為了相當可觀的利益,不惜採取違法手段。尤其是民間借貸案件,法律關係簡單,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認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的主要證據就是借條,當事人虛構法律關係和偽造證據比較簡單,容易得手,因而往往成為虛假訴訟的藏身之所。

2、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關係密切,往往存在鄉鄰、親屬、朋友等特殊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要通過訴訟實現非法目的,需要當事人各方密切配合,這種特殊關係為雙方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提供了極為便利的條件。

3、多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當事人已事先合謀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關係,法官很容易在較短時間內“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對證據材料審查、案件事實查明着力不夠,虛假訴訟被發現的可能性較低。

4、審判人員疏於防範。表現在對虛假訴訟缺乏應有的警惕意識,即使發現疑點,也往往不予深究;有的審判人員辦案責任心不強以及辦案經驗不足,過分強調當事人舉證,省略對有關事實的調查,致使虛假訴訟行為得逞。

三、虛假訴訟罪認定注意事項

1、行為方式

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燬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於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一。

2、發生領域

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這裏的民事訴訟,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訴訟流程,包括起訴、立案、開庭、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行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外,還可能利用偽造的判決書、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在本質上也是對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破壞,同樣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按照虛假訴訟行為論處。

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也已經知道虛假訴訟罪的主體是什麼了吧。此時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其實都是有可能構成此罪的,但在自然人有虛假訴訟行為的時候,一般要求是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行。更多虛假訴訟罪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標籤:訴訟 主體 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