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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虛假髮票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虛假髮票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虛假髮票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虛假髮票罪立案規定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與有關的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區分

所謂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税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麪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現行刑法對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較小的不以犯罪論處。一種意見認為,變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税賦或出售為目的,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較大,獲取非法利益較大的以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論處;變動程度小,情節輕微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所有的變造行為都應視為偽造行為。從理論上講,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首先,變造行為與偽造行為畢竟有所不同。變造行為是在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改造;而偽造則是仿照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專用紙、熒光油墨、形狀等形式,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製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專用發票,據以冒充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無論是從社會危害方面還是從人倫情理方面來看,偽造較變造惡劣,因而在處理上亦應體現區別對待原則。

司法實踐中,國家税務機關承擔着有關發票的使用和管理上相關職能,對於犯罪分子虛開發票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有關權益的行為,特別是對於社會的公平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應當基於實際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