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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着法條競合關係。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後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裏即為本罪定罪量刑。

從理論上看,它們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區別主要是:

(1)詐騙行為發生的時空不同。前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中;後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以外。

(2)詐騙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這一金融道具實施的;後者是使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道具實施的。

(3)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非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具體量刑情況,涉及到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根據實際詐騙的數額大小來進行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