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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暫予監外執行中又犯新罪怎麼計算刑期

關於暫予監外執行中又犯新罪怎麼計算刑期

一、關於暫予監外執行中又犯新罪怎麼計算刑期

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確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而將其暫時放在監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執行制度。儘管監外執行變更了執行的方式,也變更了執行的地點和場所,但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所以,對犯罪分子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羈押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後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後再並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種數罪,也可以是同種數罪。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三、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根據犯罪分子當前的狀況,法院會根據具體實情判決犯罪份子監外執行刑期。監外執行刑期其需要監管人員對其嚴厲規定,如果出現新的違規現象,就有可能會取消監外執行,並且收監處理,在原有的刑期之上加上新的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