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非法集資?
一、法院如何處理非法集資?
法院處理非法集資的方式是:對案件偵查審判完畢後,對追繳回的款項,按被集資人的集資額比例,扣除案件偵破和審理的費用後的餘額返還給被集資人;對於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如何規定?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司法機關在對非法集資的案件進行取證調查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況來進行判刑的處理,對非法集資所得進行沒收,並且在判刑處理完畢後,根據收繳的情況向受害人和集資人進行返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的集資的證明文件來進行具體金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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