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賭博怎麼樣處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1、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2、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3、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4、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5、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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