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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材量刑標準

盜伐林木材量刑標準
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歐陽律師建議:即便是自家種植的林木,如果採伐仍然需要到林業局辦理採伐許可證,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數量採伐,超量越界採伐都有涉嫌刑事犯罪的風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標籤:盜伐林木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