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拘禁可以私了嗎
一、構成非法拘禁可以私了嗎
非法拘禁罪屬於公訴案件,若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的,那麼雙方的當事人是不可以私下解決的,其行為人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應該立案處理:
1、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超過了二十四小時;
2、非法拘禁他人超過三次以上的,或者行為人一次性非法拘禁了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惡劣行為的;
4、非法拘禁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殘疾甚至於死亡的;
5、為了索要債務非法的扣押或者拘禁他人的;
6、司法工作人員明知道受害人是無辜人員仍然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怎麼認定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標準----“非法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立罪與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為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為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罪的時間要求沒有明文規定。目前法學界通説的觀點認為,時間的長短對立罪與否沒有影響,只是影響對行為人的量刑。
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後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只有在: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等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決定私下和解。那麼行為人是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非法拘禁不在此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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