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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中騙取錢財的金額怎麼認定?

傳銷罪中騙取錢財的金額怎麼認定?

傳銷犯罪近年來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新聞媒體等報道中也會經常出現傳媒案件。傳銷罪的社會影響十分巨大 ,它將國家政策進行歪曲,騙取受害者的信任,使受害者的經濟受到損失,嚴重的話可能還會使受害者的人身受到損害。傳銷罪是根據騙取的金額和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量刑的,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傳銷罪中騙取錢財的金額怎麼認定。

一、傳銷罪中騙取錢財的金額怎麼認定?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之一,這也是傳銷活動的最本質特徵,傳銷活動的一切目的都是為了騙取財物。實踐中有意見認為“騙取財物”的認定需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承認被騙或者報案。經研究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不能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同於侵犯財產犯罪。“騙取財物”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實踐中應主要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認定和把握,只要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如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等欺詐手段,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並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從中非法獲利的,即應認定為“騙取財物”。

此外,由於傳銷活動的特殊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既是實施傳銷行為的違法者,又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蠱惑矇蔽,被“洗腦”喪失判斷力,無法認清其欺詐本質,有的雖然瞭解傳銷活動的虛偽性、欺騙性,但沉湎於快速發財的夢幻中自願參加,並不承認被騙。因此,這裏明確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f,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二、傳銷罪的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罪併罰。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即使受害者並不認為自己被騙,也不影響騙取錢財金額的認定。傳銷一般會以引誘和脅迫的方式讓受害人加入傳銷組織,再讓受害者發展下線,這就使得傳銷團伙十分容易發展壯大。國家對傳銷犯罪大力打擊的同時,個人也應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