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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來認定,累計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傳銷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