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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税罪會怎麼處罰?

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税罪會怎麼處罰?

出口退税是我國鼓勵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提高競爭力的一種政策和優惠措施,然而,有時候卻也成為了不法分子謀取利益的一種手段。不法商家會通過虛假上報出口產品數額、金額等來騙取出口退税,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税罪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一、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處罰條例

1、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特點

1、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

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於我國實行統一的外貿管理體制,只有經國家商務部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才有資格申請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環節,實施犯罪的主體,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其他環節實施本罪的主體,通常是有出口經營權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2、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商品的出口,當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騙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騙取出口退税,自己進行虛假申報等,騙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獲取代理費,明知其代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各種憑證不實,仍與其共同進行騙取出口退税的活動;

3)無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行騙取出口退税。

3、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佔有國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間接從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4、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處罰。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較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的。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國家税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③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造成國家税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③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4)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對單位叛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税罪處罰。

(5)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户、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條第一款、第21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204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8)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税收也造成了很大影響。從以上內容可知,我國政策中,只有經過相關機構批准和允許的企業才能進行出口退税申請,因此肆意欺騙,騙取出口退税的單位負責之人都將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