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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刑法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認定條件有哪些?

本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説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為,但對於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的提供精神藥品這種行為完全是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只要造成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那麼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在處罰的上面也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如果是單位犯罪不僅要讓單位給予相應的罰金,而且主負責人也要承擔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