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決水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
(1)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2)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不宜定為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
當代的社會任何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是不允許存在的,比如説有決水行為,只要存在該行為就需要對此定罪量刑,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相對來説比較輕,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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