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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錢如何能追回的方法?

集資詐騙錢如何能追回的方法?

集資詐騙罪的受害人要怎麼追回損失呢,關於這個問題,如果你想知道關於集資詐騙罪的被害人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追回款項這個問題, 集資詐騙錢如何能追回的問題,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文件維護保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的實施,正確的維護自身的權益。防止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

雖然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均做了相應的規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上述規定均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是在原則上承認了被害人物質損害求償權。司法實踐中,侵財類案件被害人要想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則往往面臨着諸多困境

一、詐騙案件被害人

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刑附民範圍》)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説,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於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麼,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為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詳細論述見下文)。

二、詐騙案件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

“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依據不足

所謂“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將犯罪所得原物退還給被害人,或在原物滅失的情況下,責令被告人以等額價款或同類物賠償給被害人的判決內容。

對於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對於被害人能否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也並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納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的範圍。實踐當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直接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移送執行部門強制執行,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刑事追繳退賠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不僅實踐中沒有通行做法,理論界對於“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的可執行性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追繳退賠判決”可以由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持有該種觀點的人認為,國家強制力決定了該判決具有可執行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執行規定》未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納入可據申請執行的依據屬於立法漏洞,人民法院不得以執行規定未將“追繳退賠”納入執行範圍而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否則,由於《刑附民範圍》否定了詐騙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如果不賦予“追繳退賠判決”強制執行的效力,則對於詐騙案件被害人是明顯不公平的。且如果要求被害人因不能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話,一方面浪費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不可以強制執行。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追繳或責令退賠”並非刑罰的種類,法院追繳違法所得或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僅表明國家對犯罪有關財物的處理態度和處理原則,是法院確定量刑的情節之一,而非確定一種具體的刑罰。另刑事判決中的“追繳退賠”針對的僅僅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不包括合法財物,而民事上的“賠”是指用自己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履行債務,因此,司法機關不能依職權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被害人也不能依此申請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且《執行規定》也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內容納入可執行範圍,而《刑附民範圍》第五條規定也已經賦予了被害人在追繳退賠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因此,詐騙案件被害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而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

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不能由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但應當由一審法院依職權強制執行。由於《執行規定》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納入可執行範圍,因此詐騙案件被害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而該內容作為生效判決的一部分,理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雖“追繳退賠”並非一種刑罰種類,但對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佈的《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對於財產刑執行的規定,一審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對追繳退賠內容立案執行,且目前我國有些地區也已經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採取了此種做法(參見《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從充分維護被害人權益、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考慮,綜合評判上述觀點,筆者更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儘管《執行規定》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內容納入可執行範圍,但作為生效判決的一部分,該內容理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且“追繳退賠”中“退賠”本身就包含了用合法財產賠償損失的含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應當就包括了“追繳退賠”的內容。如果像第二種觀點提出的要求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一方面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且實踐中目前很多法院也正是基於這個理由對於詐騙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不予受理(詳細論述見下文)。而如果像第三種觀點認為的只允許一審法院依職權執行,而不賦予被害人執行申請權的話,則不利於保障被害人的相關權益。

通過本文就將以詐騙案件為例,相信對於集資詐騙錢如何能追回的問題應該已經得到了一些答案。從以上內容幾個方面探討一下侵財類案件被害人追償之路究竟有哪些障礙。這種集資詐騙也屬於一種詐騙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約,受到一定法律的約束。

標籤:詐騙 追回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