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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損毀,在這裏是指由自己的過失行為如失火、過失引起爆炸、過失污損、過失摔破等致使珍貴文物損壞和毀滅。所謂造成嚴重後果、則是指造成國家特別珍貴的文物損毀或者損毀珍貴文物數量較多以及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損毀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數量較大的等情況。雖有過失損毀的行為,但所造成的後果不屬嚴重,則仍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毀珍貴文物,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珍貴文物損毀,並造成嚴重後果。行為人如果出於故意,則不構成本罪應是故意損毀文物罪。

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任何故意或者是過失的行為,若是導致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被損毀,行為人就有可能法院量刑,具體的量刑情況,與文物被損毀的原因、毀損後是否可以被修復、實施毀損行為者的身份等的因素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