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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中間人中介費違法嗎?

一、非法集資中間人中介費違法嗎?

非法集資中間人中介費違法嗎?

非法集資中間人中介費顯然是違法的,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非法集資有多種形式,其中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是通過中間人去發佈信息,宣傳動員親友等人蔘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張印富律師認為,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情況複雜,在中間人的共同犯罪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情形:

二、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變化,又可分為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為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佔為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公民應當提高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認識,在遇到非法集資活動時,應當堅決進行抵制,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和配合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以減少經濟財產損失和防止上當受騙,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資的處理一般是對團伙的頭目或者領導人以及公司法人進行刑事處理,其它人士一般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