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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不負責任嗎?

未成年犯罪不負責任嗎?

未成年的犯罪的行為的責任承擔的處理,是和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也就有很多人問到未成年犯罪不負責任嗎這樣的問題,其實,我們在進行處理未成年犯罪的時候,是需要對於未成年的年齡進行一定的判斷的,不同的年齡段的規定是不同的,那麼,大家對於具體的規定都是瞭解多少呢?

未成年犯罪不負責任嗎

一、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對前者量刑時應當更優先考慮減輕處罰或者予以更大幅度從輕處罰。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個法定從輕情節或兩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減輕處罰,因為其相對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對危害社會行為的認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減輕處罰:

1、具有一個可以從輕或減輕情節的,又有一個酌定從輕情節的。比如在某搶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最後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時即考慮了未遂這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及認罪態度較好這一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而綜合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2、具有一個應當從輕或減輕情節的;

3、具有三個以上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在幾種減輕處罰情節競合的情況下,可以增大減輕處罰的幅度,適用免除處罰。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為三年,其有數個減輕處罰情節,則可以對其考慮免除處罰。

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相互競合,對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適用免除處罰。如被告人曹某(17歲)系在校生,見受害人蔣同學的手機(經鑑定手機價值300元)放在課桌上而臨時起意趁同學課間休息上廁所時,將手機藏匿據為己有。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將手機歸還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現一貫很好,成績優秀,法官結合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以及悔罪態度,雖然本案只有一個減輕處罰情節, 但結合幾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為了有利於其今後的成長而仍然決定對其免除處罰。

四、明確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之罪時應當減輕處罰。在同時存在從重處罰情節時,應當先行適用從重處罰情節,然後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五、收縮法定刑幅度,或區分更多的量刑檔次,明確規範每一檔次的標準,減少量刑彈性。

六、審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應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一原則及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列入法律規定。

在我們進行對於未成年的犯罪行為進行劃分責任的似乎,並不是説未成年犯罪不負責任,而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且,不同的年齡段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另外,在進行懲罰之後,我們還要積極的對未成年進行教育,來引導他們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