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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收費由什麼決定?

一、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收費由什麼決定?

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收費由什麼決定?

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收費由糾紛案件標的金額決定,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鑑定收費金額上限。

二、法醫鑑定時間:

1、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鑑定結論。

三、法醫鑑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閲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

3、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

6、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雖然不同的糾紛案件需要的鑑定時間不同,但是鑑定機構收取鑑定費並不是按照耗時來確定的,通常在具體落實鑑定工作之前就需要收取鑑定費用,並且該費用的收取,是根據糾紛案件之中涉及到的財產糾紛來確定的。受理鑑定請求後,最長半年內需要得出鑑定結果。

標籤:法醫鑑定 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