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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對拐賣兒童判刑處罰

應該怎麼對拐賣兒童判刑處罰

近年來,各地發生的拐賣兒童的情況比較多,對於兒童被拐賣的家庭而言,造成的損害可以説是很大的。而對於這樣的行為,其實在很多國家都是規定為了犯罪我國也不例外。那在我國,應該怎麼對拐賣兒童判刑處罰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脱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台、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雖然拐賣兒童的行為受到很多人的痛恨,但即使在犯有此罪的情況下,也不是直接就對犯罪分子處死刑的。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規定,此時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對行為人作出處罰。當然,其中最高的也就是直接判處死刑了。具體關於拐賣兒童判刑的內容,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