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怎樣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1.59W
我國刑法第315條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對於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實施的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維護監管場所的工作秩序。其中對於罪犯不包括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故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破壞監管場所秩序的行為不以本罪論處。毆打監管人員如果致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等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處罰。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毆打監管人員或者為抗拒改造而毆打監管人員或者毆打監管人員致傷的:多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或者組織的人數眾多或者建立了較嚴密組織形式破壞監管秩序的;多次聚眾鬧事擾亂監管秩序或者聚眾絕食影響惡劣或者聚眾衝擊辦公場所毀壞財物的;多次毆打、體罰、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或者致人傷害的;兼有本條所述的多種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或者成為“牢獄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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