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集資監事承擔什麼責任
非法集資有些時候的表面文章是做的比較充足得,像模像樣的設立公司,公司內部的設立好像表面上看上去也是合法的。比如説在設立公司以後,也會依法成立監事會。不過,所有的做法都是要掩蓋自己非法集資的主要目的,這是非法集資最主要的特徵之一。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非法集資監事承擔什麼責任?
一、公司非法集資監事承擔什麼責任?
要看公司所犯何罪,監事是否盡職盡責來判斷。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非法集資表現方式
非法集資涉及內容廣泛,方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髮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三、非法集資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我國,非法集資的直接責任人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作為公司的監視會,其實也是屬於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在日常的工作中就是要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的,所以既然公司非法集資,那麼財務狀況肯定是有問題的,那麼監視如果沒有檢查出來,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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