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幾年時間?
一、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幾年時間?
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在實踐中,把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違反食品衞生法規,尤其注意是否違反《食品衞生法》。違反食品衞生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不違法就不構成犯罪。
(2)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斷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的食品衞生監督機關進行鑑定。如果無毒、無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險性也很小,則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不知道生產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界限。
兩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和主觀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廣義上來説,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造成不利影響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則要廣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為。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罪,不要求必須有實害結果的發生;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罪,只要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就構成該犯罪的既遂。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生產有害食品罪既遂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生產的有害食品造成了人員傷亡的,是需要從嚴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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