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要判多久
這個知要根據涉及的應繳税款和其它法定量刑情節來判斷。
個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道逃應繳税額巨大”(3-10年);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
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3檔刑期標準分別是税款20萬-100萬;100萬-500萬;500萬以上。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e79fa5e9819331333363356634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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