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
一、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二、本罪與挪用類犯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本罪與挪用類犯罪的本質及行為結構是不同的。刑法將本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規定在同一條款中,正是因為本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均屬於一般意義上的背信類犯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相關單位違背的是基於客户的委託而產生的信任關係,本罪中行為人違背的則是法律規定的誠實處理公眾資金的義務。
第二, 本罪與挪用類犯罪在犯罪構成上也是不同的。本罪與挪用類犯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以下幾點區別:首先,犯罪對象不同。其次,構成挪用類犯罪必須具備“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要件,而構成本罪則無需具備該要件。再次,挪用類犯罪對於資金被挪用後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時間長短等內容有着嚴格的限制,而本罪為獨立的罪名,並非挪用類犯罪的注意規定,故本罪中行為人運用公眾資金的情況對於資金被運用後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時間長短等內容並無特別要求。最後,挪用類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與本罪成立條件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是不同的。
對於犯罪分子違法使用資金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他人財產的行為,特別是如果還存在挪用國家資產的行為,那麼還需要根據挪用資金的行為來進行定罪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並作出量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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