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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起訴狀怎麼書寫

盜竊罪起訴狀怎麼書寫

盜竊罪起訴狀怎麼書寫

1.首部:(1)註明文書名稱;(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民事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2)事實和理由;(3)證據: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數或證據線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附項;(3)原告簽名;(4)起訴日期。

起訴書

X檢 刑訴字[2006 ] 176號

被告人李四,男,1979年4月13日生,漢族,XX省XX縣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 小學文化,住XX縣東大街XX號。1985年至1991年在XX小學讀書;1991年至1994年在XX中學讀初中;初中畢業後在家待業。2006年8月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經本院批准由XX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刑警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四涉嫌盜竊罪,於2006年8月X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06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四,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6年8月2日,被告人李四,騎着三輪車收購舊傢俱。下午三點多到XX縣東關大街10號院,看見三排10號住户家中無人,感覺有機可乘,用隨身攜帶的撬棍,撬開房門,溜進屋內,翻箱倒櫃找出來800塊錢,然後又把一台長虹25英寸的彩電(價值2000元)、一台VCD播放機(價值1000元)、一個電飯鍋(價值120元)搬到三輪車上,正打算騎車逃走時,遇到失主朱X。劉四見盜竊行為暴露,於是拔腿就跑。失主朱X緊追不捨,居委會主任李X民上前攔截,二人終將劉四扭送到XX縣公安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被告人李四的供述

2 被害人朱X的證言

3 證人李X民的證言

4 撬棍

5 彩電一台,VCD一台,電飯鍋一個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已供認不諱,有相關證據作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檢察員:XXX XX年X月X日

起訴狀的書寫模式在有關的法律實踐中需要自己遵循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權益的維護就會失去消極的意義,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可能會導致自己的事情解決難度會存在較大的空間,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進行的操作,進而直接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