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方面是怎麼要求的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方面是怎麼要求的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説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1、非法所得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説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説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説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説,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3、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無罪推定原則明顯的相悖,這就是兩個不同的立法觀念但是卻同時出現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無罪推定原則的主旨是:對法院未被判決的任何人都是無罪的,都不得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早在1764年,意大利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就在其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説:“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犯罪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是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的。”就從這裏可以看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從有罪推定的角度上來説的,把一個無罪的公民放在一個被法律審查的地位上,公民的人權和人格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因此,在這裏我僅以一個學者的身份對這條法律條文提出質疑,希望司法部還有社會大眾能夠多方位的思考。
國家工作人員本身有一定的職權,而要是不利用職權為老百姓辦實事,卻仗着自己的特殊身份為非作歹的話,那也是不會輕易放過的。根據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一旦認定構成了犯罪,無論是什麼犯罪,最終都是會按照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在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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