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客體是什麼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客體是什麼
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如何正確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罪與非罪
首先,對於情節一般的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其次,要將正當的管教措施與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區分開來。根據《監獄法》等監管法規,為保證監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維護良好的監管秩序,監管人員在緊急情況或必要時,有權對被監管人採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閉、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在客觀上與體罰、虐待行為相似,實則有本質區別。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具體為監管活動,對象可以是一切被監管機關監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被司法機關懷疑但未判決有罪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為審訊活動及證據收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2、犯罪主體範圍不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為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法院臨時羈押室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而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可以是各種司法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為人則無此目的。實踐中,為了逼取口供而對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毆打、體罰虐待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但是應當注意,並非任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情形,都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應具體分析,分別處理:
1、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地引起被監管人傷殘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引起死亡的為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重傷故意,過失地造成被監管人死亡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輕傷結果的,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4、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明知毆打、體罰虐待行為可能造成被監管人死亡,卻有意放任的,應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出於挾憤報復、顯示淫威等動機故意殺害被監管人的,對行為人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在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時候,也是要求達到嚴重情節,否則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而這裏所説的被監管人,就不僅僅是指正在服刑的罪犯了,只要是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即已決或未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監管的人,其實都是在這裏被監管人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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