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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強姦罪的主體是誰

法律規定強姦罪的主體是誰
強姦罪的主體屬特殊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構成強姦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強姦婦女包括姦淫幼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照強姦罪定罪處罰。
婦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幫助他人強姦的,應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過、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佈、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對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今後統一以強姦罪適用罪名,取消姦淫幼女罪的罪名。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