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警察輕微傷處罰是怎樣的?
一、妨害公務罪警察輕微傷處罰是怎樣的
如果只是輕微傷則按照妨礙公務罪處理,接受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妨礙公務按照社會危害性,以及當時的特殊情況等依據刑法規定處罰。
現在出現了許多妨礙公務的行為,出現這樣的行為究其原因,無非是,民眾法律知識欠缺,法制觀念淡薄,民眾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不理解、不滿。妨礙公務的行為很容易處罰妨礙公務罪。
在妨礙公務罪中規定: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想象競合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一個行為,數個罪名,想象競合)。
二、關於妨害公務罪警察輕微傷的有關內容如下:
其一,職務行為的主體與權限合法性缺一不可。首先,依法行使職權的主體只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委託的其他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其次,執行職務行為的人員身份合法,即代表職權主體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必須具有合法身份,具備法定職務,雙方形成職務委託關係,能夠對外行使權力。如果能夠證明與職權主體之間存在職務委託關係,則無論是行政編制人員、事業編制人員,還是合同聘任制人員,其執行職務行為的身份都是合法的。但不同於正式編制人員基於組織人事關係而自然與職權主體之間形成職務委託關係,合同聘任制人員需要特別證明其與職權主體間因從事特定職務而形成了職務委託關係,無特別委託的事務性輔助人員不能認定為具有從事特定職務行為的合法身份。第三,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在職權主體的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不得超越法律對職權規定的事項、地域、時限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不得濫用職權。
其二,行為內容合法是職務行為合法的根本要素。具體而言,應當包含兩點:一是行為目的合法。決定進行該項公務活動是出於正當目的,即為了國家和社會的需要,而不是出於個別機關或個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並且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行為內容有法律明確規定,並且正確適用法律。以當前妨害公務類案件高發的警察執法行為為例,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14條的規定,110受理羣眾報警的範圍有五項: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羣體性事件,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因此,對於接到“110”報警而處置警情的執法警察而言,只有針對上述情況實施的行為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超出範圍的則不具有法律上的明確授權。
其三,執行職務行為應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法理論中,程序合法對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有着重要的決定作用。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能否遵守法定程序,是被執行者直接判斷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被執行者完全可以對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並施以反抗。在實踐中,判斷程序合法性應審查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執行者是否按規定向被執行者表明自己的特定身份,以及執行職務的目的,以證明執行者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以及被執行者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二是執行者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步驟和期限開展活動,有無違反法定形式和法定期限的情形,以證明被執行者是否有質疑執法行為合法性的合理理由。如果職務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即執行職務者不能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則對此類行為進行反抗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成立妨害公務罪的行為需有嚴重危害後果。一是符合刑法總則的指引。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妨害公務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總的衡量標準是:既要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也要符合刑法總則規定的本質要件,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符合成立妨害公務罪的具體表現形式與程度要求。在辦案實踐中,應當區別不同案情,堅持寬嚴相濟,着眼辦案效果,靈活採用處置方式。具體來講,認定暴力、威脅的方法以及構罪的程度可以參考以下標準:使用暴力手段致公務人員輕微傷以上後果的;使用暴力手段雖未造成公務人員輕微傷以上後果,但手段惡劣或以侵犯人身、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揭露隱私等言語相威脅,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引起羣眾圍觀、交通阻塞,造成現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務人員執行公務過程中使用的專用車輛以及必要裝備,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使用機動車強行拖拽、衝撞公務人員的。
妨害公務罪,在刑法中的規定,妨礙公務造成警察輕微傷的,需要接受刑事處罰,並且按照妨礙國家公務人員的執法的有關罪行,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留罰款。如果在妨礙公務人員執法的過程中,造成公務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那麼嚴重的會按照故意傷人罪的從重處罰態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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