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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1、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2、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標籤:犯罪 要件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