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 一般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行為的界限。一是主觀要素不盡相同。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後者在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有無牟利目的,均不影響其構成。二是情節是否嚴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而後者則不具有這些情節。三是危害社會程度不同。前者嚴重侵犯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較大;而後者一般僅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健康權利造成一定侵害,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兩罪同屬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及主觀方面都是相同的。兩罪的主要區別為:一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後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二是構成標準不同。前者屬於危險犯,即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須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構成犯罪;後者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三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範圍較為廣泛,其包括食品衞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一切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有毒、有害食品。
對於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益的,相關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對於達到了嚴重的情節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未達到的可以行政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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