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判?
一、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判?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強暴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採取的打擊或強制。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任槍支、彈藥、爆炸物當場被劫走的手段。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的、動作的等。行為人當面向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發出脅迫,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脅迫的內容是現實的,即如遇反抗會立即將暴力付諸實現。脅迫的目的是為了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採取暴力、脅迫之外的,與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使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從司法實踐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使用催眠術、電擊或用石灰迷眼等。應當指出的是,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必須是由犯罪分子實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説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致,則是由於被害人自己或與犯罪分子無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狀態,乘機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拿走,只能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無論採用上述哪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犯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實際採取的手段為準,而不能以行為人事先預備的手段為準。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與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兩種準備,攜帶凶器潛人作案地點,發現無人或值班人員熟睡,於是偷走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論處。同理,如果行為人事先只是作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準備,在迸人現場實施盜竊的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並近其反抗,行為人則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劫走、則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至於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作案場所,無論是公共場所、荒郊野外,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還是空中、海上,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於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槍支、彈藥、毒鼠強等都屬於危險物品,此類物質通常只能由特定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才可以持有,對於沒有獲得許可就持有這些物品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公安機關在發現此種非法持有現象之後,可能會將危險物品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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