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受害者違法嗎?
參與非法集資承擔的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的主要召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召集其他人員參加,屬於受害者,沒有法律責任,但參與非法集資的錢不受法律保護,政府有關機關會盡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資款項,如果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
非法集資違反《刑法》,會追究刑責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
往往假借國家、區域或行業、金融發展政策,虛構 “投資項目”“理財產品”,編造投資前景,以高利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1、以境外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所謂投資境外理財、黃金、期貨等項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東南亞國家的高檔酒店召開“投資”推介會;
2、收款賬户系以外國人名義在境內開立的賬户,用於接收投資人的投資款;
3、許諾高收益的公司的網站註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
4、以網絡虛擬貨幣升值、現貨交易、資金互助、黃金、貴金屬、期貨、外匯交易等為噱頭,引誘投資人投資,尤其是鼓勵發展他人並給予提成;
5、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
6、公司網站無正式備案;
7、以個人賬户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8、許諾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
9、明顯超出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資質;
10、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羣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中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應相信辦案機關和政府,積極配合取證,不要再存在幻想。要將被集資的相關證據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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